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镇海区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9日
镇海区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实现建筑产业“机器换人”和建筑业发展新跨越,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镇海区建筑业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目标任务
大力发展预制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多种形式的装配式建筑,重点扶持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工业化和信息化水平高的设计研发、部品部件生产和工程建设企业;推进装配式混凝土和钢结构示范基地建设,统筹规划布局,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一)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2017年-2018年(重点推广期)内,宁波市绕城高速(G1501)围合范围内新建项目中的单体建筑工程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上述围合范围以外的区域,新建项目不少于30%的计容建筑面积采用装配式建筑,单体建筑预制率不低于25%。2019年-2020年(全面推广期)内,2019年1月1日起,镇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项目中的单体建筑工程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单体建筑预制率不低于40%。
(二)培育新型建筑工业化主体。加快培育新型建筑工业化设计、施工、监理和构配件(部品)生产等企业。鼓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以招商引资形式引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基地。到2018年形成一批以优势企业为核心、产业链完整的产业集群,形成1~2个省级新型建筑工业化基地或省级住宅产业化基地。
二、工作内容
(一)结合镇海区区域当年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面积落实比例要求等情况,编制区内新型建筑工业化年度实施计划方案,确保完成年度建筑工业化建设项目供地指标。坚持“项目计划变、总量不变”的原则,对于在当年度供地总量中未完成新型建筑工业化建筑面积指标的,第二年新出让或划拨的国有土地应首先落实上年度未完成的新型建筑工业化指标。(责任单位:区建设交通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
(二)在土地划拨或出让前,由规划部门书面向住建部门征询意见,住建部门应将工程项目是否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和绿色建筑的意见反馈规划部门,规划、国土部门在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出让公告、招拍挂文本、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有关文件中予以明确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有关要求和内容。(责任单位:区建设交通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
(三)按照新型建筑工业化要求,发改部门要及时将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的费用列入项目概算、项目总投资中;审计、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按要求实施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的费用列入项目概算投资,项目结算时,经审查后计入项目建设成本。(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审计局、财政局)
(四)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可开展招投标工作。鼓励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国有投资建设的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招投标时,若设计和施工难度大、施工组织要求高、潜在投标人数量少,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住建部门应建立新型建筑工业化承包商名录,在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工程招投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名录内的企业。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的建设项目,在工程招投标时,可对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筑施工经验的投标单位适当增加资信分。(责任单位:区建设交通局、审管办、各政府性投资建设单位)
(五)对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建设项目,预制外墙、叠合外墙墙体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超过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各单体正负零以上地面计容建筑面积3%的,超过部分计入容积率。房屋销售、登记时,根据现行房屋测绘规定执行。上述奖励内容及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应在土地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对实施全装修并符合建筑工业化或绿色建筑相关要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商品房预售。对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未明确要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的项目,鼓励其申报工业化方式建造,经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享受同样政策待遇。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的项目可优先参与各类工程建设领域的评奖评优以及申报国家绿色建筑、康居示范工程等。(责任单位:区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建设交通局、财政局)
(六)对在建工程中使用并经相关部门认定,视同为新型墙材的预制墙体(内外墙)的,可依据有关规定按实际使用比例优先返还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中使用且在计算预制装配(PC)率范围内的混凝土预制构件,可依据有关规定按散装水泥的实际使用量优先返退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区建设交通局、财政局)
(七)符合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目录的新型建筑工业化设计、施工和构配件生产等企业,可享受镇海区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优惠政策和对发展二、三产业的优惠政策。积极培育预制构件和建筑部品生产企业,支持构配件生产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规模扩产,对PC(或钢结构)构件生产企业扩产建设项目进行定向扶持,可将基地扩产列为一事一议工程,在项目落地、项目建设和财政扶持等方面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区建设交通局、财政局、科技局、国土分局、经信局)
(八)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居住建筑和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可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30号)执行。
三、监督与服务
(一)完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制定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和流程,有效解决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二)加强部品生产管理。大力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的新型建筑工业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质监、住建部门要加强对部品及构配件生产企业的管理,特别是对质量安全影响较大的部品、构件的生产和供应管理。
(三)完善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工程质量安全、验收规范,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四)确保运输畅通。公安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所辖职能范围内,对运输超大、超宽部品部件(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的运载车辆,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对物流、交通运输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保障举措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镇海区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成员名单见附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全区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建立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考核机制,分解目标责任。各职能部门、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协调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
(三)加强土地保障。国土、规划部门要将新型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纳入相关规划,优先合理安排用地,保障土地指标,有计划性地纳入土地出让计划。各镇(街道、园区)要加快征迁地块清零,力争项目早开发、早建设、早投产。
(四)营造良好氛围。发挥政府、行业协会和大型企业的导向作用,通过示范项目现场交流会、表彰先进、举办专业论坛、会展等各种形式,加强媒体、网络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新型建筑工业化在社会中的认知度和认可度。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4月19日起施行。